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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服務照顧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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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一: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為何?現行申辦程序繁複,建議應修訂。 又榮民因病住院,不幸亡故,是否三個月內只能救助一次? 答:一、輔導會訂有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且明訂發放標準,由各榮服處依權責及實況遵照辦理,以符實需。 二、榮民因病住院後於三個月內不幸亡故,申請救助係屬不同事由,符合會頒規定。 問十二: 遺眷證若遺失,為何需登報作廢才可再補發? 答:遺眷家戶代表證係為配合輔導會健保費補助及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而發放,為免部分遺眷重複申領,移作他用,滋生使用不當問題,或增加輔導會補助及健保費負擔,乃規定遺失遺眷家戶代表證需登報聲明作廢或向警察機關備案,即可申請補發。 問十三: 已故榮民遺眷若亡故,無遺眷證子女,則無法申請救助,規定應放寬。 答:依輔導會「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暨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急難救助對象為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及未成年之子女,以及已成年未婚之殘障子女。該規定並無規範申領救助需檢附遺眷證,應否給予救助係就有無急難事實而定。 問十四: 榮民娶大陸配偶面談機制極不合理,問題多涉隱私,甚有面談後配偶即遭驅逐出境,情何以堪?建請改進。 答:政府自九十三年三月實施婚姻移民面談制度以來,由於初次辦理,在經驗、技巧及內容均較為生疏,輔導會在接獲相關陳情後,曾於內政部相關會議中提出及建議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經過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多次對所謂面談人員實施調訓講習,對於涉及不當或不雅訪談內容或隱私,已有所改進。 問十五:就養給與一三、五五○元,應隨物價指數攀升或軍公教薪資調整而調高,以維基本生活所需。 答:榮民就養以年老生活無著為對象,每月給與係供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屬生活補助性質,且榮民就養給付之預算歸類於社會福利範圍,並非薪資待遇或退休給付,不宜等同比照,惟仍將視政府財力及榮民需要,適時建議調整就養給付。 (待續)(點閱次數:1377)